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241號
TPEV,111,北簡,14241,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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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偉歡即雙
源冰品店、陳瓊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偉歡雙源冰品店
陳瓊珠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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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