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芝儀(原名朱芝儀)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被告黃芝儀(原名朱芝儀)法定代理人黃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芝儀(原名朱芝儀)之監護人為黃美女,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黃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