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3386號
TPEV,111,北簡,13386,202210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涂子
被 告 王薰苡(原名王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王薰苡(原名王欣怡)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 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循環 利息。
 ㈡被告復於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 訊:27.53.121.142)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 ,約定自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 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被告對信用卡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止,累積消費記 帳二萬五千六百九十二元(其中二萬五千一百一十八元為消 費款、五百七十四元為循環利息),及本金部分自一百一十 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未為給付;借款部分至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尚 欠本金二十七萬三千零四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未為 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持卡人計息查詢一件、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一件、客戶消 費明細表一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影本一件、撥款資訊一件、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一件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十條第二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九萬九千零四元,嗣於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九 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信用卡部分之費用三百零八元減縮不 請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持卡人計息查詢一件、繳款利息減免 查詢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 一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撥款資訊一件、放款 帳戶利率查詢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一件及被告戶籍 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九萬 八千六百九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25,692 25,118 15 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273,004 273,004 15.78 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