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2933號
TPEV,111,北簡,12933,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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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池米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信用卡使用,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而訴 外人已讓與債權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簡易通信 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計算式 、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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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