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4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陳姵璇
被 告 郭萬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941元,及其中新臺幣152,090元自民
國96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66,9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