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2355號
TPEV,111,北簡,12355,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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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55號
原 告 蔡采倪
被 告 林全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八日
一0九年度家調字第二一三號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分期款新臺
幣貳萬貳仟元債權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債權不存在。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七三八六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
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一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國110年2月
18日109年度家調字第21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
為執行名義,主張原告未給付系爭調解筆錄最後1期款新臺
幣(下同)22,000元,另須給付被告違約金10萬元,聲請對
原告強制執行122,000元,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3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144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但原告已於110年2月25日將
第1期款22,000元存入被告帳戶,並於110年3月25日、4月25
日、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9月25日各匯
款22,000元至被告帳戶。另1期款,係因兩造離婚後,原由
被告背負之房貸債務,協議改由原告轉貸,原告告知被告可
將原房貸之安心貸減額定期壽險解約,被告即可領取解約金
(下稱系爭解約金),故兩造口頭約定以系爭解約金抵償1
期款,且原告長期為被告代墊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款項,
計算至110年8月結清為止,原告代墊共計23,249元(下稱系
爭代墊款),原告主張以系爭代墊款與系爭調解筆錄債務抵
銷,原告遂於110年8月間與被告一起去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
社辦理結清,結清後的錢2萬多元也是被告領取,被告也有
答應抵償1期款,否則原告豈可能不清償1期款22,000元,卻
需額外負擔10萬元之違約金,原告並無違約。被告就系爭調
解筆錄所示分期款22,000元及違約金10萬元債權(下合稱系
爭債權)不存在,退步言之,縱若系爭債權存在,約定違約
金10萬元過高,請求酌減。為此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
在,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程序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兩造於調解時約定原告應按月匯款22,000元至被 告郵局帳戶共9期,未另外約定以其他方式清償,原告雖按 時給付前8期,但最後一期應於110年10月25日給付,原告卻 未給付,故原告另須給付被告違約金10萬元,共計122,000 元。原告主張以系爭解約金抵償1期款,或以系爭代墊款主 張抵銷,為卸責之詞。違約金10萬元係兩造在法院調解時所 約定,原告應受其拘束,不得請求酌減違約金。本件執行程 序,已因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而終結,原告對於執行程序 終結之案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不合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 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 、提存、抵銷、免除、混合、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 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等。   
 ㈡查兩造前於110年2月18日,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 字第213號事件,在該院家事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調解成立 內容為:「相對人(即原告)願給付聲請人(即被告)新台 幣(下同)900,000元,其中500,000元部分,相對人已以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償,其餘400,000元部分 ,相對人已給付220,000元。相對人尚有180,000元遲延給付 部分,相對人願自110年2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 聲請人22,000元(其中2,000 元為利息),共九期(合計19 8,000元,即180,000元及利息之總合)。如有一期未給付, 除上開198,000元視為全部到期以外,且相對人另須再給付 聲請人違約金100,000元。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三 、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原告嗣已依系爭調解筆錄之 約定,於110年2月25日、同年3月25日、同年4月25日、同年 5月25日、同年6月25日、同年7月25日、同年8月25日、同年 9月25日各給付被告22,000元,共計176,000元之事實,業經 兩造陳述綦詳,並據原告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 9年度家調字第213號調解筆錄、原告帳戶存摺為證(見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170號卷,下稱花簡卷,第21 至24頁、第29至5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可知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其中8期分期款共計1



76,000元債權,已於110年2月至9月間,因清償而消滅。 ㈢次查,原告主張:原告長期為被告代墊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 社款項,計算至110年8月結清為止,原告代墊共計23,249元 ,原告主張以系爭代墊款與系爭調解筆錄分期款債務抵銷, 遂於110年8月間與被告一起去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辦理結 清之事實,被告雖曾具狀辯稱原告主張以系爭代墊款主張抵 銷為卸責之詞等語(見花簡卷第102頁),但於本院111年10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詢問被告對原告主張以系爭代 墊款23,249元與系爭調解筆錄原告應給付被告之款項為抵銷 部分,有無爭執,被告當庭表明沒有爭執(見本院卷第26頁 ),堪信原告對被告確實有系爭代墊款23,249元債權存在, 且堪信原告已於110年8月間對被告為抵銷系爭調解筆錄1期 分期款22,000元之意思表示,則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 原告之其中1期分期款22,000元債權,已於110年8月間因抵 銷而消滅。
 ㈣被告雖另辯稱:本件執行程序,已因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 而終結,原告對於執行程序終結之案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於法不合云云。惟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 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 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 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 ,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查被告於111年2月7日以系爭 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122,000元,本 院民事執行處雖於111年3月9日核發扣押命令,就原告對第 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1/3範 圍內扣押,且該執行命令載明如扣押之債權餘額,經扣繳依 法應扣減之項目後,原告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2, 418元時,第三人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 差額發還債務人,本院雖並於111年3月24日核發移轉命令, 但原告於111年8月9日具狀以原告之執行業務所得不固定且 無任何保績,致系爭債權仍未獲滿足為由,向本院聲請追加 就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花蓮縣○○鄉○里○街000○00號建物及基地 持分(下稱系爭房地)執行,嗣並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 查封系爭房地,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查封系爭房地在案 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386號執行卷宗查 閱屬實,並有原告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8月17日查 封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主張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筆錄所載 債權,尚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則依上揭說明,原告



自仍得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㈤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其中8期分期款 176,000元債權,已於110年2月至9月間,因原告陸續清償而 消滅,另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其中1期分期款2 2,000元債權,亦已於110年8月間因與系爭代墊款抵銷而消 滅,足見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9期分期款債權 ,嗣已因清償及抵銷而消滅,原告並無違約之可言。則被告 主張其對原告尚有1期分期款22,000元及違約金10萬元系爭 債權存在云云,並據以持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原告強制執行122,000元,即非有據。是原告提起本件債務 人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執行程序撤銷,及請求確認被告就 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系爭債權不存在,應屬有據。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調解筆錄所示對原告之系爭 債權不存在,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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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