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975號
原 告 黃家珍
訴訟代理人 吳敏德
被 告 鄭文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五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四樓房屋(下稱系爭四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鄭文晉為臺北市○○區○○路○○○巷○○ 號五樓房屋(下稱系爭五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㈡嗣系爭五樓房屋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初因陽台處及陽台相 連接之室內有防水層毀損,發生滲漏水之情形,造成系爭四 樓房屋陽台及相連接之室內天花板等因水漬滲入而漸生有油 漆脫落以及嚴重壁癌之情事,原告於一百一十年八月初即多 次通知被告進行修繕,甚至提供維修報價單予被告參酌,由 被告進入系爭五樓房屋進行修繕,被告卻置若罔聞,拒絕原 告修繕,且被告屢經原告通知修繕,迄未修復,造成原告系 爭四樓房屋受有嚴重之壁癌及油漆脫落等滲漏水之損害。 ㈢本件因被告就系爭五樓房屋未為適當之管理及維修,進而導 致系爭四樓房屋陽台及連接之室內天花板受有滲漏水之損害 ,被告拒絕進行修復,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 被告系爭五樓房屋內進行滲漏水修繕,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因回復原狀支出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二萬八千二百元 ,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請被告讓原告盡快進去進行修繕。
三、證據:提出系爭四樓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系 爭五樓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系爭四樓房屋陽 台及連接處漏水損傷之照片影本一件及估價單影本一件為證 。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 項原為「被告應容忍原告依句兌實業有限公司所示之施工區 域及施工方法進入系爭五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嗣於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刪除聲明第一項 「依句兌實業有限公司所示之施工區域及施工方法」部分, 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 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 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五樓房屋漏水造成原告 系爭四樓房屋損害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四樓房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影本一件、系爭五樓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 本一件、系爭四樓房屋陽台及連接處漏水損傷之照片影本一 件及估價單影本一件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中段、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等規定 ,請求:㈠被告容忍原告進入系爭五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㈡ 被告給付原告二萬八千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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