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896號
TPEV,111,北簡,10896,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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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896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李鎮邦
李國仕
被 告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周育正


被 告 謝榮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被告滿意公司)、 被告周育正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周育正前以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滿意公司及謝榮展作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承租2010年份、BENZ廠牌、E350型式、車 牌號碼000-0000小客車,雙方於108年2月22日與原告簽訂車 輛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契約),承租期間自108年2月25 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共計36期,被告每期應給付原告租 金新臺幣2萬9500元整,付款方式為被告授權原告以台灣票 據交換所媒體交換業務(ACH)機制,自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民權西路分行,扣款帳號000000000000扣款繳交每期租金 。詎被告於108年4月即發生扣款失敗延遲之情形,後原告要 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繳款,惟自108年9月份起滿意公司用以



給付租金之票據竟因存款不足發生退票,經查詢滿意公司之 票信情形,發現滿意公司自108年6月起已有未清償票據張數 4張,總金額121萬8000元,業於108年10月11日通報為拒絕 往來戶,信用狀況顯已發生不良變化等情形,按被告既與原 告簽訂系爭契約,即應依約履行其義務,是故被告所為顯已 違反系爭契約租賃條款第5條第2項、第3項之約定,且此乃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迫於無奈下僅能依契約約定請被 告將前述租賃標的物車輛交回,被告遂於108年10月7日將前 述租賃標的物車輛交回,後於108年10月8日起終止雙方租約 ,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租賃內容第9項及前揭租賃條款賠償原 告折舊補償金、已到期租金及違約金,相關請求金額計算方 式分述如下:
⒈被告須補償之車輛折舊補償金為42萬3325元,依系爭契約租 賃內容第9項計算式如下:已屆期租金7期,未屆期租金尚有 29期,折舊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未屆期租金總和×35%加計定額 12萬3900元=2萬9500元×29期×35%+12萬3900=42萬3325元。 ⒉依系爭契約租賃條款第5條第3項,延遲償付租金應自延遲償 付日起至清償日止,除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日支付當期租金的0.5%加付違約金,有關租金、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⑴到期未繳租金及遲延利息:共2萬9500元加計遲延利息積欠10 8年9月25日屆期之第7期租金2萬9500元,及自108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加計利息。
⑵違約金:債務人積欠第7租金迄今尚未清償,故延遲違約金之 合計數額尚未確定。每日違約金為當期租金之0.5%,計算式 為2萬9500元×0.5%=147.5元/日;第7期租金自108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支付147.5元違約金。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萬28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被告謝榮展則以:
㈠邱襄理是原告日盛承辦人,邱襄理說不會有事,被告才簽。
㈡被告不認識周育正,有買其他車輛,但是原告邱襄理說欠業 績,要被告簽名,車輛也沒有給被告。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滿意公司、被告周育正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有常態與變 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 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89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乙份、存證 信函影本乙份為證,被告謝榮展雖為上開辯解,然查,被告 謝榮展為智慮成熟之人,自當瞭解於系爭契約上擔任連帶保 證人之法律效果,其對在系爭契約文件上簽名不爭執(本院 卷第60頁第1行),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其辯解顯非可 信。被告滿意公司、被告周育正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自應以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原告相關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⒈被告須補償車輛折舊補償金為42萬3325元,依系爭契約租賃 內容第9項計算式:已屆期租金7期,未屆期租金尚有29期, 折舊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未屆期租金總和×35%加計定額12萬39 00元=2萬9500元×29期×35%+12萬3900元=42萬3325元。 ⒉依系爭契約租賃條款第5條第3項,延遲償付租金應自延遲償 付日起至清償日止,除按年利率20%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日支付當期租金的0.5%加付違約金,有關租金、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⑴到期未繳租金及遲延利息:共2萬9500元加計遲延利息積欠10 8年9月25日屆期之第7期租金2萬9500元,及自108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加計利息。
⑵違約金:債務人積欠第7租金迄今尚未清償,故延遲違約金之 合計數額尚未確定。每日違約金為當期租金之0.5%,計算式 為2萬9500元×0.5%=147.5元/日;第7期租金自108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支付147.5元違約金。五、綜合上述,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5萬282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表
編號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違約金 1 42萬3325元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自111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周育正,自111年9月4日起 謝榮展,自110年12月28日起 2 2萬9500元 108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08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1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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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