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閎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慧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王○輝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立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阿川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