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218號
TPEV,111,北簡,10218,2022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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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
抗 告 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新仁劉遠禎、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
蔡進良黃冠中陳威帆、陳仁傑、鍾淑慧黃明發賴彥魁
林政佑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起
訴應補繳裁判費經命補費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8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1年9月26日就裁定提出抗告之
意。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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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