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7,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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