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41號
原 告 張家瑋
被 告 艾荳寵物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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