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430號
TPEV,111,北小,443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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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30號
原 告 丁允恭

被 告 何芸萱(原名:何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惟觀其起訴狀內容所載 ,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無從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逕認本院 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亦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被告答辯狀可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所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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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