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30號
原 告 丁允恭
被 告 何芸萱(原名:何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惟觀其起訴狀內容所載 ,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無從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逕認本院 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亦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被告答辯狀可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所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