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149號
TPEV,111,北小,4149,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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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149號
原 告 呂明娟
被 告 王君皓 現於新北市○○區○○路0段0號3樓(




被 告 何亨 現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1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 年10月24日上午11時7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4,970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 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4,97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本院111 年度審訴字第963 號刑事判 決所記載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造成原告受有新台幣34,970 元之損害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匯款資料,並有上述刑事判 決可以認定,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故 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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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