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
原 告 李洺貞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消費合作社
清 算 人 徐達文
清 算 人 王福義
清 算 人 林德財
清 算 人 柯志璋
清 算 人 郭慕劉
清 算 人 陳柳章
清 算 人 何侹飛
清 算 人 林裕欽
清 算 人 陳坤春
清 算 人 劉興武
清 算 人 劉淑芬
清 算 人 黃璐珊
清 算 人 賴榮源
清 算 人 張玉燕
清 算 人 劉人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0月 4日下午 3時4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 0-000000-00000帳號內之新台幣25,009元返還原告。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5,009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0年7月9日將新台幣25,009元錯誤匯入被 告如主文所示之帳號內,因雙方沒有原因關係,故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匯款證明, 並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查明屬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