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874號
TPEV,111,北小,3874,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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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874號
原 告 徐沺
被 告 張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9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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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