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682號
TPEV,111,北小,3682,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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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6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張黎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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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