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麗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誤為「抗告」,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
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