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1626號
TPEV,111,北小,1626,202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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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詩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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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