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3947號
TPEV,108,北簡,3947,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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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947號
原 告 丘皓明
趙文莉

張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原 告 劉威業

張淑娃

潘福生

潘月英
訴訟代理人 潘福生
原 告 王文卿
訴訟代理人 蕭幼璧
被 告 謝孟津

陳威翰
陳怡君
陳尹釋
沈梅珍
訴訟代理人 沈梅玲
被 告 沈梅玲
呂春桂

訴訟代理人 劉志銘
劉美惠
被 告 鄭祿

鄭仁興
謝鸞英
黃玉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丘黃秀蘭 住○○市○○區○○○路○段000號六 樓之0
趙文莉

張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潘福生潘月英未陳報告被告丘黃秀蘭之正確送達地址,且經查明丘黃秀蘭已遷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張金葉可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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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