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聲 請 人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聲 請 人 王全中
蔣英芬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陳勻敏
蕭博仁 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蕭伯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博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行政 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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