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288號
TCEV,111,中補,3288,202210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8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依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