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唐曉雯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海
瑞即黃永寶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3,0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