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睿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1109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