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202號
TCEV,111,中補,3202,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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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02號
原 告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6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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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