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179號
TCEV,111,中補,3179,202210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79號
原 告 高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