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156號
TCEV,111,中補,315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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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56號
原 告 吳永盛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聖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萬55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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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