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54號
原 告 陳必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奇川、廖翠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12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7,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