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4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李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吉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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