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107號
TCEV,111,中補,3107,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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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107號
原 告 賴佳莉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嵐許沚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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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