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90號
原 告 蕭安廷即蕭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俊龍即石尚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