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阿招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佑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
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㈡原告於起訴狀提出之委任狀委任人為法定代理人歐阿招,原
告並未用印,原告既為法人,則委任狀應載明公司名稱及法
定代理人姓名並蓋公司大小章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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