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65號
原 告 林榮福
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
被 告 謝彩鳳
代 理 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6,5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5平方公尺
(實際面積以日後實測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500元(計算式:65005=32500),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