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035號
TCEV,111,中補,3035,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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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5號
原 告 徐一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氏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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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