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3號
原 告 呂濰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訴訟之相關
事證(含起訴狀證物欄所載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7張)
,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