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49號
原 告 姚忠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納工業有限
公司、游謹合(原名游秋瑩)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
促字第23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