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918號
TCEV,111,中補,2918,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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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1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陶念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9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
訴訟後已變更,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之規定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聲明承受訴
訟。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
告之地址為「不詳」,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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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