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118號
TCEV,111,中簡,311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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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原 告 郭秋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王祐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
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可預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常遭詐騙集團等
作為財產犯罪而取得贓款之用,竟於民國110年3月2日前不
詳日期,在不詳地點,將所開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交付與交付予訴外人陳泓丞,再轉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所屬臉書暱稱「平
海鄭」之成員,於110年1月間不詳時間,向原告詐稱:可內
定彩金中獎人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以所有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11
0年2月23日14時42分許,匯款90萬元、110年2月25日10時50
分許,匯款130萬元、110年3月4日16時許,匯款90萬元至系
爭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將系爭帳戶內款項提領一空,
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援引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
2號案件(下稱本院172號)刑事判決書】,有本院上開刑事
案件中所附之原告之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澳
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2紙、對話紀
錄擷圖共3張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22233號卷第77-81、89-93、97-99、113-115頁)可證,
而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
,亦經本院17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
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將其所有之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相關資
料一併提供予陳泓丞轉交不詳之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詐騙
原告,已如前述,則被告對詐欺集團之侵權行為亦為共同侵
權行為人,揆之上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騙之310萬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3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
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1
1年6月27日送達被告(見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卷第23頁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
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院於本件審
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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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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