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974號
TCEV,111,中簡,297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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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被 告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麗
人 (彰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3,4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潤公司)於民國 110年2月9日邀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鄭麗雪擔任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2 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7日止,被告富潤公司應按月支付本息 ,利率自110年2月17日至110年12月31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機動計息,其後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955%計 息,如有遲延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算利息 及遲延利息。倘未依約繳納本息,即視同全部到期,除應償 本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富潤公司自114年4月起未履約攤還本息,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393,471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償,是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債 務人及上開連帶保證人連帶清償上開全部未償之債務。爰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 線借款餘額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函及回 執聯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 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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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