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56號
原 告 葉浚暘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冠霖
呂國豪
張信嘉
黃國平
蕭渭翰
王晏綺
朱俊傑
呂晉嘉
黃重生
陳睿明
許俊傑
劉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