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昱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麗莊不動產
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