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洪趙炘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韻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9015元,應徵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