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871號
TCEV,111,中簡,1871,2022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佑爾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德發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維律師
被 告 陳佳慧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
民字第25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1
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289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起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 業務人員,業務內容包括推廣、佈貨及收取客戶支付之經銷 合約之合約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利用職務之便,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8月間止,向如附 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所收取原告之合約款,計新臺 幣(下同)453,289元侵占入己。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 179條及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 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⒈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檢察官起訴書,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 告關於本件原告主張其所犯業務侵占之罪,亦經本院111年 度易字第124號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在案;復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作何抗辯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 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所為主 張為真。
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 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㈡所述,被告不法侵占原告公 司所有應收款項計453,289元,致原告受有財產權之侵害, 且該侵占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 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侵占金額453,2 89元之損害,即屬有據。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於111年3月17日 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附民卷第17頁),被 告自該時已受催告仍未給付,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11年3月1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3 ,289元,及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另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 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客戶代號 遭侵占總額(新臺幣) 1 聖康藥局 (臺中市○○區○○路00號) 101291 163,340 2 真安大藥局 (臺中市○○區○○街0號) 101311 118,252 3 和田藥局 (彰化縣○○鎮○○路00號) 101561 31,375 4 春生藥局 (彰化縣○○鎮○○路000號) 101661 2,939 5 佳恩藥局 (彰化縣○○鄉○○路000號) 102652 3,258 6 金龜車童車 (彰化縣○○鄉○○路000號) 200491 21,132 7 順天藥局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200981 112,993

1/1頁


參考資料
佑爾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