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765號
TCEV,111,中簡,176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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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黎氏嬌


被 告 林文興

被 告 欣四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 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0條、第13條所明定。是以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普通 審判籍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原得自由選擇向其 中一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但倘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即不再適用該條本文關於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 規定,應由有共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管轄,此時普通審判籍 所在地之法院已無管轄權。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欣四季有限公司簽發,被告林文興  背書,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票載發票日為民 國110 年4 月30日,付款人為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支票 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依返還借款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查被告欣四季有限公司設 址為新北市板橋區,而被告林文興則設籍於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即臺中○○○○○○○○○)。是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 院固俱有管轄權,惟據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可知係被告 欣四季有限公司簽發,被告林文興所背書,原告顯係本於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借款,而系爭支票付款地又位於「 台北縣○○市區○○路○段○○○○○○○○○○○號」,有系爭支票影本附 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而有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特別審判籍管轄法



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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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四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