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 蕭文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智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6867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