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小字,111年度,9號
TCEV,111,中建小,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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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勤峰
訴訟代理人 黃吉廷
金木
被 告 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乃湘
訴訟代理人 張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依政府採購法、政府採 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規定,在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公告 勞務類「佳里分局本部暨佳里派出所廳舍耐震補強工程技術 服務」案,並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最新105年6月 15日版勞務類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列招標文件及本採 購案契約本,訂於106年4月13日截標、106年4月14日開標。 原告審閱投標文件後參與投標,後經開標程序審查於106年4 月20日得標,並於106年4月25日完成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簽訂。被告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應於 簽約後14日曆天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原告核可,則被 告應於最後履約期限即106年5月9日前提送「服務實施計畫 書」,惟被告遲至106年7月10日以(106)樺建字第000-000 號函送計畫書,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天數共計65 日。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1項及第7項約定,被告如未依照契 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 (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 計算逾期違約金,本案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 ,經核算應計罰逾期違約金9萬4250元(0000000/1000×65=9 4250),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4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辦理「佳里分局本部暨佳里派出所廳舍耐震 補強工程技術服務」,且於106年4月25日完成契約訂定。被



告提送履約文件及公文時程如下:106年6月22日基本規劃書 、106年7月27日基本規劃書修正第1版、106年11月3日細部 設計圖說預算及施工說明書、106年12月21日細部設計圖說 預算及施工說明書、107年1月23日細部設計圖說預算及施工 說明書裝訂本及光碟。被告提送履約文件及公文後,於107 年1月23日請領技術服務費,原告依約於107年3月間如數支 付給被告,被告並無履約逾期情事。至於系爭契約第8條約 定之14日期限,並非完工期限,如有逾期,並無系爭契約第 13條之適用。再者,該14日期限,係屬於規劃設計執行之管 理方式,如有逾期,系爭契約無相關罰則。況被告於106年7 月10日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經原告核定未附保留意見,且 原告核定及勞務結算時,均無加以計罰,故縱有逾14日未提 出服務實施計畫書之情形,亦無系爭契約第13條規定之適用 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4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於107年3月1日 完成驗收,嗣已付款完畢,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及勞務結 算驗收證明書為證(見中建小卷第45-133、275-378、399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㈡系爭契約書第7條履約期限約定:「一、㈠2.履約各分段進度 表由雙方協議定之(如『補充說明』)。」,第8條履約管理 約定:「一、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 後14日…,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第13條遲 延履約約定:「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 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七、契約訂有分段 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 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契約書末「補充說明」約定:「一、完成規劃及基本設計 階段:乙方應自甲方發文通知之次日起,40日個工作天內完 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依甲方需求份數,將基本規劃設計 圖說及相關文件函送甲方認可…。二、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 圖階段:乙方應於甲方核定規劃及基本設計階段(機關發文 )通知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將完成之預算書及細部設計圖 說,依甲方需求份數,函送甲方審查認可…六、乙方完成完 整之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函送甲方審查未獲核可並限期補正 ,未完成於機關發文通知日起,以履約逾期論,計算逾期違 約金至改正完成,再函送甲方核可。」(見中建小卷第57、 69、80頁)。依上開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約定履約分段進 度表如「補充說明」,依「補充說明」約定,被告應分段



成「基本規劃設計圖說及相關文件」及「預算書及細部設計 圖說」,未依期限「完工」或所完成之細部設計預算書圖, 函送原告審查未獲核可,經限期補正未完成,始以履約逾期 論,依系爭契約第13條得計算請求逾期違約金。 ㈢本件兩造於106年4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 定,被告應於簽約後14日曆天即106年5月9日前提出「服務 實施計畫書」送原告核可,被告遲至106年7月13日始將前開 「服務實施計畫書」提送原告,有被告公司函暨所附「服務 實施計畫書」在卷可參(見司促卷第35-48頁、中建小卷第3 79-39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被告提送「服務實施 計畫書」予原告確已逾期65日,然此屬系爭契約之「履約管 理」事項,而非系爭契約約定「完工期限」或「分段進度訂 有逾期違約金」之情形,要與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得請求逾 期違約金之情形不合,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並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依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 萬4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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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