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解柏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士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僅對相對人乙人提起訴訟,本院民國111 年度中小字第3084號民事判決,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