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543號
TCEV,111,中小,3543,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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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5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勝進
被 告 鄭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具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6 月23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並約定第一年第一個月至第六 個月本金寬緩(專用借據第3條),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惟第一年利息由勞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 炎勞工紓困貸款相關規定補貼一年之利息(增補借據第1條 )。如利息補貼期間若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被告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非大額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計算遲延利息( 專用借據第4條),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續最 高9期(專用借據第6條)。詎被告自111年3月23日起未繳付 應攤還之本金,尚積欠原告9萬0001元,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不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勞動 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放 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為證。個人貸款專 用借據部分,核與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本金金額(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9萬0,001元 2.095% ✘ 自111年4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2.22%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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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