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467號
TCEV,111,中小,346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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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4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鄧正盛
徐文彬
被 告 李春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審案號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108號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122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
國111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128 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手法,竊取  原告鋪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電纜線,總長約138 公 尺、36公斤,嗣原告接獲民眾通報而前往查看,並已於第一 時間緊急修復受損之配電線路,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 同)15,128元,原告因而受有前開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前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49年臺上字 第929 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 之證據,並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地檢署起訴書、費用 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案件證明單、



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為證(附民卷第11至25頁、本 院卷第55至57頁),並經調閱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2108號刑 事判決(本院卷第15至25頁) 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正。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原告所有之電纜線,致原告因此 支出修復費用15,128元,依上開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㈣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 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 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且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業於110 年11月22日當庭送達被告(附民卷第5 頁),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15,128元,及自110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 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 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附表:
編 號 時 間 地 點 竊取手法、財物 1 110年5月31日3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告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剪斷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中港巡修課所有由陳彥廷所管領之電纜線竊取得手後,旋即逃逸。 竊取之電纜線總長約138公尺、36公斤。 2 110年6月5日3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告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剪斷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中港巡修課所有由陳彥廷所管領之電纜線竊取得手後,旋即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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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