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41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方若穎
被 告 蔡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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